纪检领导干部与他人通奸并骚扰受害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某乡镇一女纪委书记因家庭不和,与下属通奸半年,后在男方房内被男方之妻当场抓住,并被拍下录象。女纪委书记耿耿于怀,为了达到在精神上搞垮男方之妻,迫使对方离婚而与自己结婚的目的,先叫人不停地打电话、发短信,经常骚扰男方之妻,进而指使他人在办公室内殴打男方,致使男方受伤住院。县里为了“保护”领导干部,只好把女书记调离他乡任职…….但这事越闹越大了,受害人(男方之妻)本来想私了,但半年多骚扰不断,精神几乎崩溃。
可向上一级纪委反映。不管是干部还是党员,在法律面前都一样,如果有骚扰的证据,可以起诉!至于通奸,法律管不了,只有道德法庭才能审判.若有确凿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一级纪委、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投诉该女干部,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彭江波只要证据确凿,直接起诉这纪检书记.她还算纪检书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