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够这样支付加班费?我应当如何举证?公司是浙江公司与上海公司合资的上海地区的子公司,因为采取二级管理模式,在加班工资支付问题上,2007年以来,采用集团制度规定的4.5元为基数支付加班工资,我看了本市有关规定,了解这样做不对,但是,对公司应当如何补偿加班工资\\赔偿等,我不是很明确,向律师老师请教:1\\公司应当如何补偿我的加班费及赔偿等费用?2\\如果我离职,我应当如何提供证据索取应得报酬?
加班费应按本人工资计算。你得证明你自己的工资与加班的事实。你可以看一下劳动法,加点工资一点五倍,休息日两倍,节假日三倍。满意按采纳jhy-律师老师,你好,我用工资条可以吗?上面有加班时间和加班支付工资,但是,我还是有点担心,因为公司以前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加班认定需要经过相关领导审批,而我们的加班单,是不可能保留在我们自己手中的!另外,我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集团文件规定,还是按照上海市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