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我在某单位有一租赁经营的铺面,业主名称是我的名字。因事务繁忙经我嫂子介绍转由我嫂子的妹妹经营,因为是亲戚的关系,自2004年起其接管经营时,口头答应除应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外,还要交纳单位的房屋租金及向铺面收取的管理费,从2004年到2007年6月,妹妹也如实交纳了应缴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我每月去收取再交到单位的,有票可查。但从2007年7月至今,嫂子的妹妹借口生意难做,拒不缴纳单位向铺面收取的管理费(每个月300多元)。还扬言我多收了她的钱。请教律师,以上的口头协议成立吗?谢谢了!!!
你好,本案应系转租行为,妹妹应当向你交纳相关租金及管理费,个人认为你应通过你嫂子向其妹妹说明情况,消除妹妹误解,以协商方式解决。口头协议应当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口头协议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成立的。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又不承认,就难以成立了。你是门面的业主,单位是找你收取有关费用,不是找妹妹如果对方不承认,口头协议单独很难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可以找其他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