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纠纷一、本人停薪留职工作关系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本人从1974年被济南军区某首长发现其特长历经济宁县武装部、济宁军分区、山东省军区、济南军区、总参借调为部队搞技术革新工作,1978年调入山东省军区设在山东省军区修械所的科技攻关组,1982年攻关组撤消后转入修械所工作,1982年至1984年带领通信班为军分区、武装部仓库进行了报警器、温湿度监测等研制安装工作,同时带领通信班对外搞一些技术服务。1985年1月本人与修械所签订对外利润承包协议书后,为了对外经营的需要,经山东省军区修械所和山东省军区后勤部批准,修械所与本人签订了1985年4月1日到1987年4月1日两年的停薪留职合同(原件85年注册时在济南市工商管理局存档)于1985年5月成立了时慧科技与信息开发制作中心(军械处、修械所领导参加开业典礼,省、市电台、电视台新闻报道)。1986年5月承包组对外转让产品技术,修械所分别与济南无线电八厂和济南保安电子器材总厂签订产品转让协议书及联营协议书,为了履行联营协议,本人由修械所派出到济南无线电八厂服务并承租报警设备分厂。1986年5月修械所与本人签订承包组对外经济合同责任协议书,将对外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本人承担,在此期间由于修械所领导班子更换,本人提出的续签停薪留职协议申请未给予答复,使本人与修械所的停薪留职合同期限自然延期到合同约定的修械所给本人发出复职通知书为止。1988年8月无线电八厂报警设备分厂与济南市环鲁新技术研究所签订债权债务委托协议书,本人继续在济南市环鲁新技术研究所服务。由于从1989年至1995年期间修械所多次更换领导,修械所也从未向本人送交复职通知书,本人一直为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忙碌,工作关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了解决生活问题本人在此期间到多家单位进行过技术服务,也从未间断过与修械所各届领导的联系。1995年修械所领导同意考虑本人的工作关系问题,经与所领导协商办理了除工资关系外的档案关系接续,并补发给职工证,由于修械所当时没有具体任务分配给本人去做,仍旧没有向本人送交复职通知书,同意本人暂时在所在公司做技术准备等待机会。1996年修械所又更换了领导班子。1997年3月修械所找到本人所在公司,开始研发智能脉冲电网防护报警系统样机的工作。1997年6月智能脉冲电网防护报警系统鉴定会后,修械所在未与本人所在公司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背已经作出的承诺,私自将该样机以修械所领导为设计人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专利权,本人所在公司得知此事后起诉了修械所,所以出现了后来的智能脉冲电网防护报警系统样机专利权属的纠纷。修械所以本人是修械所职工为由,主张该专利为职务发明,本人所在公司主张本人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发明,不属于修械所的职务发明而应当属于本人所在公司的职务发明,中院一审查明本人于1985年从修械所停薪留职,至今未回修械所工作虽未与修械所办理离职手续,但离开修械所已达14年,二者不具备实际的劳动人事关系,修械所主张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但仍判决专利权归修械所所有。本人所在公司不服上诉,高院认为本人是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研制行为是在本人公司进行,本人也承认其行为是履行所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本人的行为应视为代表所在公司的行为,修械所与所在公司之间虽没有书面协议,但因本人代表所在公司,修械所与所在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双方对所完成的成果的权属没有约定,申请的专利属于双方共有,本人作为本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应为设计人之一作为终审判决。在修械所与本人所在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不论是1999年11月修械所提交的“智能脉冲电网防护报警装置研制改进经过”,还是1999年11月山东省军区劳动人事处证明,都能证明本人一直是修械所职工处于停薪留职状态这个事实,2000年6月修械所提交的关于本人与修械所人事关系的答辩状,也更进一步说明“时军个人与修械所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或成果及荣誉的分配均属山东省修械所单位内部的事务,应由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自己处理”。本人从2000年底开始至今每年都向修械所提出几次回修械所工作的申请,修械所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答复,仍然没有向本人送交复职通知书和其他任何处理意见。最近本人到省军区职工办获知本人的档案仍在档案管理部门,但档案没有输入2005年总后勤部建立的修械所职工档案数据库,职工办也承认前任档案管理部门在修械所没有任何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不入档是存在问题,但主要原因是修械所未将本人列入修械所名单中,也就是说在修械所对本人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和本人一点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械所等于将本人除名了,这严重违背了本人于修械所签订的停薪留职及相关合同协议和国家劳动法规,近几天本人找到修械所询问此事,修械所现任领导的说法是没有交接本人的档案关系他不管此事,前任领导说依据中院的判决本人与修械所已经没有实际的劳动人事关系了,真是莫名其妙。本人认为此事不通过劳动仲裁很难协商解决了,特在此咨询,请律师看该案本人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恢复在修械所的工作关系。谢谢!科海浪人2008年3月7日
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你的情况很是复杂,要解决需要很多的精力。你好!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会了解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