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做外墙保温,请代理律师,但要打…

房屋未做外墙保温,请代理律师,但要打赢官司,南京有成功案例我因买了xx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住宅,2006年12月31日交房,但房屋因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安徽作为建设部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城市,2005年保温节能工作受到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情况下,开发商仍对房屋未做外墙保温,门窗中空玻璃厚度不能满足节能要求,违反了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3.0.3、4.0.7、4.0.8、5.0.5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2、15、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0、56、58条的规定和合质监[2006]04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验收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和合质监[2006]05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门窗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2、阳台玻璃栏杆无“3C标志和企业代码”,且无水平防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第6.3.2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3、外墙大面积空鼓开裂,违反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1.12条和第4.2.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阳台均为非封闭阳台,但在交房时北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面积2.18m2,违反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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