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的要求合理吗?我于06年8月和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06年8月10日付20万,9月10日付40万,余款在交房前付清,约定在07年12月31日前交房。我当时交了20万。他们也没有催过付还有的40万,08年1月初他们通知我拿钥匙,我在拿钥匙的时候把所有房款结清了,当时他们也没有提出什么,就说要我过段时间去开发票,后来才知道当时他们是违规交房,实际房是在08年2月15日,2月19日我前去开发票时他们却不开。他们提出要我支付以前没有按期付款40万的滞纳金,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他们不开发票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建议你委托律师,,,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承担你的损失。满意请按采纳他们拒开发票不合法,至于滞纳金要看你们购房合同的约定,另外,你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开发房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