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济补偿2007.11公司单方解聘我,合同应到2009.12终止,该单位是中港合作性质,从大局出发94年起我在此连续工作案14年,因合同纠纷我申请仲裁,要求金济补偿,单位为此扣发了我应得的年终奖,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错?合资单位就可以规避补偿吗?(单位说他们是以借用的用工形式来推托,说94年以前我是有单位的,但这么多年合同是每三年一签的)
依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关于金济补偿2007.11公司单方解聘我,合同应到2009.12终止,该单位是中港合作性质,从大局出发94年起我在此连续工作案14年,因合同纠纷我申请仲裁,要求金济补偿,单位为此扣发了我应得的年终奖,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错?合资单位就可以规避补偿吗?(单位说他们是以借用的用工形式来推托,说94年以前我是有单位的,但这么多年合同是每三年一签的)
依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