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

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到期,是否按新法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单位聘用的临时工,2007年签订的合同,2008年4月到期,在履行合同期间,在工作中因生气癔病发作,单位联系住院地3个月,之后本人自称身体没有康复,病休累计达8个月。问:1、工作时间犯癔病算不算工伤?2、累计病休时间是不是从住院开始计算?3、2007年签订的合同2008年到期是否按新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是否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应当给半个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