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因工死亡后,他身前在工厂所交纳的保险所得的赔偿由单位拿走,这对吗?劳动人身前在工厂统一交纳过保险金,因工死亡后,工厂在赔偿受害家属一系列费用后,领取了保险费用,这合法吗?受害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领取?事后,社保局在宣传时以此为列,说当时曾支付受害人家属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共四十八个月的工资,可事实上,受害人家属并未拿到过这些费用.到底有没有这象赔偿?有的话,现在需要怎么去领取这项赔偿?希望早日答复,谢谢!
这些钱应当是支付给家属的,工厂给拿走是不对的.但如果工厂前期将这部分钱已经垫付给家属的话,这部分钱可以给工厂如交的是社保,职工工伤死亡后应由社保机构赔偿,用人单位不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