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好,我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好,我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单位于2007年3月非法解除,但一二审都依照<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认定单位解除是合法的,并驳回我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问题是;单位并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我的手续,因为工资发到3月,3月30日单位只下发通知到各办公室,说已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而且通知的抬头是各办公室的名称,不是我的名字.期间,我要求上班,遭拒,直到4月27单位才将这份通知给我.请问:法院为何认为已履行提前30天通知?依照26条,单位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条件吗?二审判决依据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意见>合理吗?谢

不服判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