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帮忙,我现在很困扰本人与企业签…

各位帮帮忙,我现在很困扰本人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从2007.7.1-2008.7.1,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于2007.10.22日请长假至2008.3.1.我于3月1日再次回到公司工作,但是身体状况没有好转无法进行工作,于是提出离职.本人于3月7日到市级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并附有病历.公司批准离职,但要求我承担全部2007.11.1-2008.3.1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不退还交于公司的300元押金.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病假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应该补缴,元押金应该退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满意请采纳公司做法不合理,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会保险应当由单位承担,押金就不该收,所以应当退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