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借的钱1.1万,按照当年利息是…

94年借的钱1.1万,按照当年利息是3分,后来在99年改为1分利息。他算一年利息加本金,以次类推,每年都是利息加本金在酸利息。你说这事怎么能解决,在95年6月24日借的钱1.1万,按照当年利息是3分,后来在97年改为2.5分利息,99年改为1.5分利息。他算一年利息加本金,以次类推,每年都是利息加本金在算利息。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不合法怎样才能解决。

这是一种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上述《意见》的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个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一般是允许的,只有在该行为的目的是为谋取高利,且连同复利计算,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在限度以内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仍受保护。不违反双方意愿,合法有效。一般是允许的,只有在该行为的目的是为谋取高利,且连同复利计算,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在限度以内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仍受保护